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5:49:20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849页(1177字)

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常设机关。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大决定设立。其职权是:(1)立法权: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等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除宪法外)在不与其基本原则相抵触的要求下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

(2)法律解释权:解释宪法和法律。对于那些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做补充规定的,通过法律形式加以规定。

(3)监督权: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对违宪违法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监督国务院及其各部委、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4)重大事项决定权: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做的部分调整方案;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或荣誉称号;决定特赦;决定全国总动员或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议,决定国务院各部委的设立、撤销或合并。(5)人事任免权: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和检察委员会委员及军事检察院检察长;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6)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此外,还负责主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召集全国人大会议,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领导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由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在全国人大代表中选举产生,其任期与全国人大的任期相同,即5年。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机构主要有:秘书处、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历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有:刘少奇(第一届)、朱德(第二、三、四届)、叶剑英(第五届)、彭真(第六届)、万里(第七届),现任委员长是乔石(第八届)。

近40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认真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特别是在近些年,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把保证和促进改革开放作为首要职责,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作为根本任务,加快了立法步伐,改进了监督工作,加强了制度建设,认真做好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积极开展外事活动,发展同外国议会的交往与合作关系,在许多方面都取得了新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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