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22:23:24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669页(544字)

1986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86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公布。

共5章45条,包括总则、处罚的种类和运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处罚、裁决与执行、附则五部分。主要内容:(1)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

(2)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警告、罚款、拘留三种。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查获的违禁品,依照规定退回原主或者没收。

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如果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无力赔偿或者负担的,由其监护人依法负责赔偿或者负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单位主管人员指使的,同时处罚该主管人员。(3)对各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处罚的具体规定。(4)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执行。

警告、5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