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

书籍:当代青少年心理与教育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07 10:38:59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山西人民出版社《当代青少年心理与教育大辞典》第312页(728字)

亦称“普及义务教育”“强迫教育”。

一切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对适龄儿童实施的一定范围的有一定年限的普及的、强迫的、免费的普通教育。由于这种教育要求社会、家庭、学校予以保证,对儿童既是应享受的权利,又是应尽的义务,因而在资本主义国家一般称之为“强迫教育”。在16世纪欧洲宗教改革运动中,新教国家为推行宗教教育,提倡广设学校。1619年,德意志魏玛邦公布学校法令,规定父母应送6岁~12岁的男女儿童入学,否则政府将强迫履行义务。

这被视为义务教育的开端。此后,英国、法国、美国等先进资本主义国家,大多在19世纪70年代以后实行义务教育。实施之初均为初等普通教育,年限较短,之后,年限逐渐延长,许多发达国家延伸到了中等教育阶段。不少发展中国家也都实行了义务教育。

据统计,20世纪80年代初,全世界200个国家和地区中,有170个国家和地区都已实行普及义务教育,年限从5年到12年不等。例如,美国为6岁~16岁;英国为5岁~16岁;法国为6岁~16岁;日本为6岁~15岁;意大利为6岁~14岁;印度为6岁~11岁;巴西为7岁~14岁;来西亚为6岁~10岁;前苏联为7岁~16岁等。可见,各国实施义务教育的年限基本上由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教育程度所决定。中国自清末颁布《奏定学堂章程》时起,到北洋政府、国民党政府都规定过要实施义务教育,但从未实现过。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作出了“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规定。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有步骤地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1986年7月1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中国的义务教育年限为9年,使中国的普及义务教育在法律上得到了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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