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视导制

书籍:当代青少年心理与教育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07 10:40:44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山西人民出版社《当代青少年心理与教育大辞典》第320页(785字)

对教育工作进行视察、监督、辅导等活动的制度。

具体而言,指国家各级教育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员和专职或兼职的视导员,根据教育方针、政策法令和教育科学原理的要求,对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有目的、有计划的视察和指导。它的任务是: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按照视导的原则与要求对下级教育行政机关和各级各类学校的各项工作进行观察、调查和考核,做出审慎的分析和准确的评定,指出成绩和缺点,给予明确的指示与辅导,提出改进意见与建议,使其行政管理与教育、教学工作健康发展,质量得以逐步提高。在现代各国教育行政工作中,教育视导已占有重要的地位。一些发达国家,如英国、法国、前苏联、美国均已建立了健全的系统的视导制度与组织机构,在推动各自教育事业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当今世界各国教育行政部门,已越来越多地注意指派专职的和兼职的视导人员去各级各类教育部门进行具体的视察和指导。例如,在美国,各州、县与各学区的教育行政首长,称为视导长,下设助理视导长、视导员等;教育领导人的主要职责就是视导,就是深入基层进行具体的考察与指导。

中国,教育视导制度始于1906年,当时的学部设视学官12人,官阶为五品,专司巡视京外学务,还在各地设提学使司,下设省视学,各府、州、县劝学所设视学。中华民国时期也有视导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设视导司,部内其他各职能司局也设有兼职视导员。“文化大革命”期间,视导工作停止进行。1976年以后,国家教育部首先设立了巡视员若干人,恢复教育巡视工作。1981年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都逐步恢复视导制度,增设视导员。

1983年7月,国家教育部召开全国普通教育工作会议,提出《建立普通教育督学制度的意见》,明确了督学的任务、机构的设置以及人员的职能和条件,教育视导已形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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