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辽宁人民出版社《诸子百家大辞典》第525页(281字)
周朝宗法制规定以始祖的世代嫡长子继承宗嗣,为大宗,与小宗相对而言。
《礼记·丧服小记》:“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按,不能继承君位的其他诸子称“别子”,君主要给别子立家,即分享一定的特权和财产。别子成为这些家的始祖,此即所谓“别子为祖”。始祖立家,继承家业的各代嫡长子被统称为“继别”者,为大宗,即“百世不迁之宗”,于族内地位最显。
《仪礼·丧服》:“大宗者,尊之统也”。不能“继别”的嫡长子之外的诸子为小宗,处于从属地位。这种制度目的在于维护家族政治经济特权,只实行于“家”内,并配合政治上君统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