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农业出版社《苏联农业经济学词典》第83页(1251字)
规定双方在完成某种活动过程中的相互承担义务的文件。
经济合同在组织经济联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是调节生产联合公司(农工组织)所属企业之间内部关系以及它的外部关系的基础,是规定社会主义企业(组织)之间经济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经济合同,也是计划合同,因为它或者是建立在一方或双方必须完成计划任务的基础上,或者是为了促进包括本组织在内的计划的完成。
因此,相互承担义务也是对国家的义务。
经济合同分为:预购合同;经营-销售合同(供应、购销);为生产活动服务的合同(运输、劳务)等。
对供应生产-技术性产品的合同关系,正在进行专门的调整。1981年2月10日苏联部长会议批准的《关于供应生产-技术性产品条例》规定,应按合同供应产品。
合同是规定在供应各种产品(按计划方式分配和不按计划方式分配的产品)方面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基本文件。在签订和执行合同时,每一方都应该尊重另一方的经济核算利益,以最经济的方式履行自己的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由于不适当的履行义务可能造成的损失,并把这些措施及时地通知另一方。按规定,不履行合同义务,是破坏国家纪律的行为,不履行合同的经济机构要负财产责任,经济机构的领导人和其他负责人,对不履行义务要负法律规定的责任。
《关于供应生产-技术性产品条例》规定,制造产品的生产联合公司、企业和组织,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同使用产品的生产联合公司、企业和组织签订供应合同。通常是制造产品的经济机构,同物资-技术供应组织(亦包括苏联国家农业生产技术保障委员会的系统)签订合同,而物资-技术供应组织同使用产品的生产联合公司、企业、机构和组织签订合同。考虑到产品生产和供应的期限,要签订为期五年、一年或其他期限的合同,其办法是编制双方签署的单独文件,进行信件和电报往来或由接受买主订货的供货人提出书面证明。
在合同中应载明:名称、数量,必要时可规定应供产品的品名表(品种);质量,必要时可规定产品的等级和完备性;合同总的有效期限和供货期限(时期);产品价格和总额;结算手续和形式;供货人和购货人的支付和邮件应填项目,以及购货人(如果他又是收货人)的卸货应填项目;按照法律应规定的其他条款,以及供货人和购货人认为在合同中必须明之规定的其他条款。
与法令和其他标准法令、国家计划和任务相抵触的合同,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
不容许单方面拒绝履行合同和单方面改变合同条款,但是,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
对改变或解除合同的条款,以及对逾期供货或不供应货物的制裁,条例中都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