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农业出版社《苏联农业经济学词典》第135页(725字)
第一,由若干人实行领导的管理原则。
这些人在解决属于他们职权范围之内的问题时,具有相同的权力和职责;在同一长制相结合的情况下,集体讨论问题,集体就讨论的问题制订出相应的建议。弗·伊·列宁在阐明委员制的意义时强调指出,它是“组织苏维埃管理的基本形式(《列宁全集》中文版第30卷第278页)。但是,他又指出:“既需要委员来讨论一些基本问题,也需要个人负责制和个人领导制……”(《列宁全集》中文版第30卷第213页)。
全体集体农庄庄员大会和国营农场拖拉斯、跨单位企业、农工企业和联合公司经理理事会,是委员制机构的典范。
第二,社会主义劳动集体的社会-心理特征。这种特征是由共同的目的、共同寻求解决生产任务最佳方案的愿望所决定的,并体现在讨论和制定共同行动方面。
讨论和制定共同行动的目的,在于完成具体的生产任务,使集体所有成员在一定情况下遵循统一的行动方针等。委员制是集体主义合乎逻辑的结果。
它是在工作人员个人之间相互联系的过程中产生的,其目的在于协调行动。
它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某劳动集体中发展我们社会所特有的社会主义民主的状况。它是所有工作人员直接地、积极地参与生产管理的形式之一,有助于解决集体内部出现的矛盾:并寻求克服主观(个人)利益和客观(社会)利益之间特殊矛盾的可能性。
通过委员制讨论集体中的主要生产问题,不仅不会削弱一长制,相反,会加强一长制。
因此,领导人应该将其看作是在集体经验和知识的基础上,寻求用最少劳动、货币和物资消耗完成所提出的任务的途径和方法的重要手段,自觉地、有目的地培养和建立委员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