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农庄-合作社所有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农业出版社《苏联农业经济学词典》第142页(922字)
社会主义条件下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形式之一。
它是在合作社成员自愿将其全部或部分生产资料公有化和股金的基础上产生的。之后,它依靠由生产活动决定的内部积累不断发展。
苏联宪法(根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生产资料和集体农庄与其他合作组织及其联合企业为实现章程规定的任务所必需的其他财产,是集体农庄与其他合作组织及其联合企业的财产”(《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根本法)》,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78年中文版第6-7页)。例如,房屋、建筑物、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其他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役畜和产品畜、多年生栽培植物、土壤改良和水利工程、生产的产品、货币资金以及按照股份属于集体农庄的跨集体农庄的以及国家-集体农庄组织和企业的财产和资金其他财产、均为集体农庄的公有财产。
我国集体农庄-合作社所有制的发展,与实现列宁的合作社计划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年代里,按社会经济性质仍是农业生产合作社形式的集体农庄经历了生产集中和积累的几个阶段。
这几个阶段都表明,劳动社会化的实际水平在急剧提高。在此基础上,集体农庄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组织生产和与其他经济成份企业进行的生产联系的性质方面,都发生了质的变化。而且每一个阶段都为把科学和技术运用于农业各部门,开辟了崭新的可能性。
在现代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条件下,集体农庄农业用地面积的稳定化,是合乎规律的现象。因此,在合并集体农庄的基础上,与生产进一步集中相联系的粗放因素已经耗尽,而集约发展的因素则具有决定意义。将来,生产力的发展在客观上会提出下述要求:以崭新的态度对待组织农业生产的问题,更深的专业化,联合集体农庄的力量以便广泛采用科学技术进步成就,合理地使用土地、劳动力资源和物资。
集体农庄-合作社所有制的进一步发展和加强,为其同全民所有制的逐渐接近并在将来融合成统一的共产主义所有制创造条件。跨单位合作和农工一体化的过程,对此也有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