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农业出版社《苏联农业经济学词典》第148页(1307字)
社会分工的形式,生产资料和劳动力集中的过程,这个过程能增加工业品或农产品的产量,并可进一步提高生产和劳动的社会化水平。
按照卡尔·马克思的定义,集中是“大规模生产的物的条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47卷第191页)。在出现大机器生产和使农业主要部门转到工业基础上的条件下,集中的意义无与伦比地在增长。集中为总的生产职能分离(这是社会大分工的结果)及其在生产合作化、联合化(企业内部和企业之间)的基础上的联合创造了条件。
在科学-技术革命的条件下,生产力的发展及其质的变化,决定着生产集中的范围。
社会分工在此基础上的深入发展,导致了专业化生产部门的增加,相互之间职能联系的加强,这是合乎规律的。在这些条件下,越来越经常地出现从生产对象的合作到生产工艺的合作。
于是,从获得农业原料到制成最终产品,建立了连续作用于劳动对象的统一的工艺链条。
由于各种种植业产品和畜牧业产品的生产已经达到适当集中的程度,这就为工作人员的专业化提供了客观条件,因而有助于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和提高劳动生产率。
在按工序划分生产过程的基础上采用高效设备的条件,在采用科学成就和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实现劳动合作化的条件,依靠联合一般生产职能并进行合理的组织工作以节约单位费用的条件已经出现。例如,在食品工业中,生产的集中能够使设备从间断工作过渡到不间断工作,过渡到保证主要生产过程的全盘机械化和自动化;在蔬菜业中,由于扩大西红柿种植面积,从而能够采用西红柿联合收割机和其他现代技术设备;在罐头工业中,由于接收大批同种原料,从而能够安装设备,以使初加工过程的重体力劳动机械化,还能够建立调节成品连续生产的自动化流水线,等等。
农业中生产集中的程度是很不稳定的,它取决于每个具体阶段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社会分工的程度和地区的特点(自然特点和经济特点)。同时,即使在具体的时期,生产集中的规律也可能有差别。
这种差别是由一定的情况造成的。正如弗·伊·列宁所指出:“就是在工业中,关于大生产具有优越性的规律,也并不象人们有时所想象的那样绝对,那样简单;在工业中,也只有当‘其它条件’相同时(这在现实生活中决不是常有的),才能保证这个规律完全适用。在关系复杂和多样得无法比拟的农业中,要使关于大生产具有优越性的规律能完全适用,就要受到更加严格的条件的限制”(《列宁全集》中文版第4卷第101页)。
因此,可以把生产集中的水平区分为适宜的、合理的和最低的三种。生产集中的最低水平,是保证某种产品的生产赢利、采用一整套现代化机器设备和先进工艺的下限。生产集中的合理水平,能够保证生产某种农产品或加工工业的产品的技术经济参数高于部门的平均指标。
生产集中的适宜水平,能够保证最充分地利用大生产的优越性和为加深专业化提供最有利的条件。组织生产、管理和劳动方面的某些特点,是农业生产和工业生产每种集中水平客观上所固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