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单位合作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农业出版社《苏联农业经济学词典》第151页(989字)
将农业企业的力量联合起来,以便更广泛地采用科学技术革命成就,更合理地利用土地、劳动力资源和物资-技术设备。
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的协力合作,可以超出本部门企业的范围(在经济上有益的地方才可以这样做),因为这些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生产集中化的适宜水平,早已超越了各个生产单位的范围,它们的共同发展是适宜的。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的合作,不仅为个别的、而且为所有生产单位主要农产品的生产转到工业基础上提供了可能,从而也为在种植业和畜牧业中采用工业型流水作业提供了自由发展的可能。
正如苏共中央所强调指出的。
“跨单位合作扩大了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生产的规模和可能性,提高了生产集中水平,而不会发生因合并而规模过大的现象,也不会形成无法管理的农业企业。所有这一切都有助于增加农产品生产和解决重大的社会任务:提高集体农庄生产的公有化水平,完善社会关系,使两种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接近,并逐步消灭城乡之间的本质差别”(《关于在跨单位合作和农工一体化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农业生产专业化和集中化》的决议,莫斯科政治出版社1976年版第7页)。
当经济增长的集约因素具有决定意义,而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在客观上又要求以崭新的态度对待农业生产组织的时候,跨单位合作得到了发展。因为它能够达到高度的生产集中,加深各个生产单位的专业化,因而能够保证有效地利用全部主要生产资料。
跨单位合作在建立跨单位企业(组织)和联合公司中得到了最充分的反映(参见跨单位企业、生产联合公司)。
通常。
在跨单位企业和生产联合公司里,机械化水平更高,土壤改良和生产化学化发展更快,采用科学成就和先进经验更顺利,劳动力资源和物质资源使用得更合理。跨单位合作非常重要的特点是,不管生产单位的经济状况如何,同时均可被吸收参与集中化、专业化和在现代科学-技术成就水平上进行生产的过程。参加该过程的每个生产单位,都获得同等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条件。
跨单位合作为在农业中更顺利地实现苏联宪法(根本法)明文规定的原则创造了物质条件,即在生产全盘机械化和自动化的基础上改善劳动条件,缩短而在将来则完全消除重体力手工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