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农业出版社《苏联农业经济学词典》第253页(2619字)
实现职工个人从物质利益上关心劳动成果这一原则的方法,是鼓励职工积极挖掘以最低消耗增加高质量产品的潜力的重要因素,也是对劳动表现好的职工额外奖励的具体经济形式。
现行的条例规定:对超额完成总产品计划并保证产品质量者,奖励数额可达超计划产品价值(按销售价格)的20%;对超额完成谷物玉米与青贮玉米计划和肥育腌肉用猪计划者,以及在苏联养禽工业部所属的养禽场和畜牧场,其奖励数额可达超计划产品价值的30%。经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批准,这种奖励制度也可改为:对超额完成年度农产品生产计划者给予奖励,每超额完成计划的1%,奖励年工资额的1%。在那些产品可以直接由生产队销售的部门(蔬菜业、果园业、葡萄业、技术作物生产、肥育牲畜的畜牧业和养禽业等),对超额完成农产品销售计划者,通常均按同样方法和数额支付奖金。
对某些种类的农产品和某些达到高指标的生产单位,经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批准,生产队(小组)每超额完成产品生产计划1%,对职工的奖励数额可提高到年工资额的2%。在畜牧业部门,如果制定的奖励条例已作出规定,同样可按一个季度或单独的工作期(如幼畜的放牧肥育、催肥和饲养等)内的工作成果支付奖金。
为了在农业生产中贯彻日常节约的原则,对减少单位产品的直接消耗或较计划降低产品成本者实行奖励,其数额可占节约款额的百分比如下:种植业——25%,畜牧业——40%,苏联养禽工业部所属的养禽场和畜牧场——50%。
关于国营农场和其它国营农业企业领导人、专家和职员的劳动报酬条例规定,对制定并实行能保证较计划减少职工人数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措施的领导人和专家,进行一次性奖励,其数额依据实行这些措施后劳动生产率提高的水平和实际节约的工资基金而定。
国营农场场长同工会委员会协商后,可将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奖金提高25%:采用的生产定额、定额任务和计划任务主要是在跨部门的、部门的和其它较先进的劳动定额基础上核算的;产品生产计划已超过前3-5年所达到的实际平均水平。
提高奖金的具体数额,按照采用这种定额(任务)和计划进行工作的人数而定。
国营农场场长可以奖励在联合收获机上工作的农机手及其助手。
对一昼夜完成不少于两班(工作班)定额的联合机组,奖励数额可达20%的计件工资;在西伯利亚、乌拉尔、伏尔加河中下游地区和哈萨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垦荒区,则奖励数额可达40%的计件工资。
按照现行标准条例,对那些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专业化国营农场来说,其主要部门应由上级组织的领导人根据国营农场的具体生产任务确定,因为主要部门完成实物生产计划,是支付超额完成年度产品销售(生产)计划奖金的条件。
而其各分场、畜牧场和作业区的主要生产部门,则由国营农场场长确定。
苏共中央和苏联部长会议《关于改进农产品生产和采购的计划工作和经济刺激》的决议(1980年11月)中规定,在国营农场和其它国营农业企业,使整个固定班组的农作物单位面积产量或牲畜与家禽的产品率达到高指标的种植业和畜牧业的工人,经上级组织批准并征得本单位工会委员会同意,其补加工资可由工资总额的25%增加到50%。
国营农场和其它国营农业企业的领导人根据具体生产条件,经上级机关批准并征得本单位工会委员会同意,有权不按现行的奖励办法,而按本单位制定的条件奖励工人。其目的在于:鼓励工人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产品成本或直接消耗;较前几年增加产品产量,增加高质量饲料的生产,提高农作物单位面积产量和牲畜与家禽的产品率,改进产品质量,保障牲畜和家禽的存栏头数;使拖拉机、联合收获机和其它机器达到高额的工作量,保证技术设备完好无损;节约灌溉用水和改善其它工作指标。
生产队集体(委员会)在按整个集体工作成果确定的奖金和工资数额内,有权依据本队每个成员对总工作成果的实际贡献确定其奖金和工资数额;有权呈请为本队队员规定职业技能津贴和兼职津贴;有权确定队内社会主义竞赛的优胜者及其奖励数额;有权从本队队员中推荐按生产单位内部的社会主义竞赛总结获得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的候选人。
从1981年起,对国营农业企业的领导人和专家实行新的奖励办法:
农产品销售额(产量)较前五年平均水平每增长1%,可奖励2%以内的年度职务工资;
利润较前五年平均水平每增长1%,亦奖励2%以内的年度职务工资;
因获得利润应得的奖励(参见获利奖励基金)。
按照苏共中央、苏联部长会议和全苏工会中央理事会1970年4月2日第227号决议,对增加农产品销售额(产量)的奖励,可利用生产单位的工资基金进行;而对增加利润和获得利润的奖励,则可利用奖励领导人和专家的利润提成的资金进行。因获得利润所得的奖金数额,每个工作人员一年不得超过其两个月的职务工资。
对增加农产品销售额(产量)的领导人和专家,在完成谷物和肉类生产计划(在专业化生产单位还必须完成主要部门的产品生产计划)的条件下,可加算奖金。
对生产单位的专家的奖励,可按他们所在部门和生产区的工作成果进行。
《苏联1981-1985年和1990年前经济和社会发展基本方针》提出,要依据每个劳动集体和工作人员对所获得成果的具体贡献,进一步完善物质鼓励体制;全力发展各种有效的奖励形式,对以较少工作人数完成和超额完成计划任务的集体加以奖励,以利用节约的工资基金鼓励集体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