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日
书籍:苏联农业经济学词典
更新时间:2018-11-28 02:59:19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农业出版社《苏联农业经济学词典》第277页(843字)
法定的一昼夜内的工作持续时间。
它以事先规定的工作小时数计算。
由劳动职能特点和工作者职责决定的限制持续时间的方法可分为:
1.定额工作日。
其持续时间按事先规定的工作小时数计算。
它可能是正常的,不完全的,缩短的,优惠的和延长的。
2.非定额工作日。它是为某些工种的工作者规定的,按照职务细则(职责),其持续时间根据工作者按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承担的工作量确定。
农业企业、农工企业和生产联合公司的领导人,同工会委员会协商后,有权在农忙时期生产需要时延长种植业职工的工作日,但不得超过10小时。超过正常工作日的时间,应在农忙过后或在冬季以缩短工作日的方式加以补偿,但每个工作日不得少于5小时。同时,一年内工作日的平均持续时间不应超过7小时(实行五日工作周的不应超过8.2小时)。
因此,农业企业、农工企业和联合公司均实行按日历年累计工作时间的方法。各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同本共和国工会委员会协商后,有权根据地区的生产特点实行累计工作时间,其核算期可以跨年度(例如,俄罗斯联邦,核算期通常是从本年3月1日到下一年3月1日)。
如果按照生产条件不能缩短工作日持续时间,可额外补休1天(即每月5个无报酬日),并在因天气和其它条件不能从事田间工作时补休。
在农忙时期生产上必要时,修理场、汽车运输、仓库和其它为种植业服务部门的工人的工作日持续时间也可以延长。上述工人累计工作时间,可按独立的田间工作期进行计算。
计算期内的平均工作日持续时间,不应超过正常的工作小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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