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核算的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农业出版社《苏联农业经济学词典》第380页(2617字)
在社会主义经济体系中确定经济核算关系组织制的基本规定。
经济核算作为一种方法,以货币形式(价值形式)对生产-经营活动的费用与成果进行对比,以全面核算和利用决定经济核算基本组织原则的社会主义经济规律为基础。
经营-业务的自主权在经济核算原则中占重要的地位。农工企业、农业企业和联合公司是统一国民经济机体的基层组织;而统一国民经济整体,又是以两种所有制形式(国营和集体农庄-合作社)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所有制为基础的。
这就为把国民经济作为一个统一体来进行管理,创造了客观必要性和可能性。列宁曾指出,社会主义企业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主要基层组织,应当拥有广泛的经营-业务自主权,应当独立自主地管理规定的工资率,负责分配物资资金、货币资金,在剩余达到最高限度时,可以灵活掌握供应基金的分配。合理的经济核算关系,反映着国民经济的相互联系:无论社会主义经济的统一性,还是企业在经济上的相对独立性,都是以列宁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为基础的,即把中央的计划领导与发挥地方的主动性、与为达到总目标采取的各种途径、方法和手段有机地统一起来。
社会主义企业(联合公司)真正的经营-业务自主权与严格遵守国家纪律、无条件完成国家计划任务和合同义务,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在经济核算的组织方法中,应特别注意经济刺激原则,提高生产单位和每一个工作者从物质利益上关心以最低消耗取得最大成果,以及在发挥创造性和积极性中的作用。只有在整个国民经济的利益与社会主义社会主要基层生产单位(劳动集体)的利益相结合的情况下,方能为提高社会生产效率,为尽可能地利用提高社会主义经济的质量因素而进行的行之有效的斗争。
提高劳动集体和每一个工作者从物质利益上关心以最低消耗取得最大成果,这对激励劳动者和劳动集体更广泛、更积极地参加发达社会主义社会经济生活的计划领导,在客观上是十分必要的。
经济刺激不仅通过物质奖励的各种形式和方法来进行,而且也可通过征收罚款、过期罚金、违约金等途径,促使企业(联合公司)在完成计划任务和承担的合同义务时,能始终注意物质责任。因行政管理上的过失造成停工时,企业应对工作人员承担物质责任;反之,如果工作人员给生产造成物质损失(损坏财产、生产废品等)时,工作人员也应对生产单位承担物质责任。
实行经济刺激的原则是,当实行经济核算的企业成为财产拥有者时,国家就应将部分利润留归企业支配。当然,企业(联合公司)工作做得越好,留归生产单位支配的纯收入额就越大。
同时,应注意将整个社会利益与每个生产集体和每一个工作者利益正确结合。
生产集体的经济利益是在遵守收支相抵和赢利率原则的情况下实现的。
弗·伊·列宁曾对这些原则的重要性进行过论述,他要求系统地核算和对比企业的收支、生产费用的回收率和赢利率情况。实行经济核算的联合公司(企业)的收支相抵和赢利率,在客观上是以联合公司(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经济上的相对独立性为条件的。
生产集体拥有必需的物资-技术资金和货币资金,拥有来自国家的专用资金,如果生产集体是跨单位企业或组织,还可拥有来自集体农庄的专用资金,生产集体必须在收支相抵的基础上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和销售产品,这样既可以抵补其在生产上的费用,又可以建立积累,以扩大再生产和满足其他社会方面的需要。在必要的情况下,实行经济核算的企业(联合公司)还可以归还贷款的形式动用借入资金。
收支相抵和赢利率原则,要求实行经济核算的企业(联合公司),有一套完整的会计核算制度。
在经济核算方法中,占重要地位的是上级经济机构、国家银行、人民监督机关、其他实行经济核算的企业和组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行卢布监督的原则。卢布监督是经济上自行调节的要素之一:如果企业(联合公司)完不成产品销售计划,或产品生产的资金超支,那样,企业(联合公司)就无法按时完成必须首先履行的国家预算义务,企业(联合公司)就不得不向有关机构申请延期付款或申请提供补充贷款。这是工作不能令人满意的证明,也是财务状况不佳的信号。
企业(联合公司)既要支付与执行合同义务有关的罚金、过期罚金和违约金等,又要彼此监督,这样才有助于更好地和更认真地完成经济合同和国家计划。
《苏联1981-1985年和到1990年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方针》强调指出,必须加强对各经济环节的经营成果的监督,提高人民监督机关在保证国家纪律和遵守节约制度方面的监督作用。
按照苏共党章规定,把监督管理机构活动的权力交给基层党组织,加上人民监督小组、自行创办的社会联合会(如经济分析社会协会)和新选举的机构(集体农庄理事会)等组织的活动,都有助于顺利组织经济核算。
对于包括工业企业、农工企业(联合公司)和农业企业(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在内的社会主义经济各个环节来说,经济核算的组织原则是共同的。
但是,各企业的发展程度,则直接取决于公有制形式。因此,在集体农庄和实际上是合作社所有制的跨单位企业(联合公司)里,实行这些原则有一定的特殊性(比如,经营-业务的自主权原则)。
集体农庄和国营组织之间的相互经济关系,是通过经济合同进行调节的。集体农庄需把主要产品出售给国营组织和企业,以此来补偿自己的货币支出和物资消耗,保证公有经济的劳动报酬,并依靠纯收入进行扩大再生产,改善集体农庄庄员的文化-生活服务,等等。
所有这些,同样完全适用于跨集体农庄的企业。
经济核算原则的变化是很大的,特别是在当代条件下,当社会主义企业日益关注顺利解决更有效地利用劳力、物力和财力的任务时,经济核算原则就更需要不断发展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