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价格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农业出版社《苏联农业经济学词典》第385页(1201字)
向国营农场、集体农庄、跨单位企业和农工企业、以及向居民收购农产品时使用的价格制度。
计划产品的收购价格,与对某些农产品规定的质量指标的收购价格加价是有区别的。收购价格有地区差别。
收购价格应能保证:为社会主义扩大再生产创造条件;鼓励多生产优质农产品,根据自然气候条件和其他因素,鼓励继续发展区域专业化和区域内部的专业化。
国家机关正在有计划地完善收购价格。从1958年起,取消了名目繁多的收购价格(如征购价格、交售价格等);1965年,根据苏共中央3月全会的决议,提高了许多种农畜产品的收购价格,对超计划向国家交售的主要谷类作物给予50%的加价;197о年提高了一系列畜产品的收购价格,对超计划交售的牲畜、奶类、毛类和蛋类给予50%的加价;根据苏共中央1978年7月全会的决议,从1979年1月起,提高了奶类、奶制品、羊毛、羔皮原料、马铃薯、黄瓜、西红柿、葱、蒜的收购价格。
在零售价格不变的情况下,提高收购价格,是保证集体农庄、国营农场、跨单位企业和农工企业从物质利益上关心扩大生产和向国家交售农产品的行之有效的措施。
由于规定了统一的国家收购计划,为保持已经形成的国家对集体农庄、国营农场、其他农业企业和联合公司向国家交售的单位农产品的平均支付水平,苏共中央和苏联部长会议在《关于改进农产品生产、收购的计划工作和经济刺激》决议(1980年11月)中规定,从1981年1月起,将把因超计划交售的产品或因超过前几年达到水平交售产品而国家所支付加价总额,列入农产品收购价格。根据这个规定,从1981年开始,谷物、大豆、用机器或手工采集的各种等级的籽棉、未经发酵的烟草原料、长纤维亚麻产品、俄罗斯中部和南部生产的大麻、罂粟、统一按提高后的新价格收购。
规定各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在划拨归其使用的款项范围内,研究确定集体农庄、国营农场、其他农业企业和居民向国家交售的其他农产品的收购价格,并在征得苏联国家价格委员会的同意,正式批准这些农产品的收购价格,经研究批准确定的收购价格,一定能起到鼓励更多地生产优质农产品的作用。
明确规定,集体农庄、国营农场、其他农业企业和联合公司,在1981一1985年期间,向国家交售的谷物、向日葵、甜菜、籽棉、大豆、亚麻和大麻产品(生茎、干茎、纤维)、马铃薯、茶叶、烟草、啤酒花、芥菜、挥发油料作物、罂粟、牲畜、家禽、奶类、毛类、蛋类、羊羔皮和鹿茸等,如超过“十·五”计划(1976-1980年)达到的平均水平,国家付给收购价格50%的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