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区助航标志
出处:按学科分类—天文学、地球科学 辽宁人民出版社《海洋大辞典》第246页(692字)
简称“航标”。
用以提供舰船定位,引导舰船航行,表示警告和碍航物的人工标志。分为目视航标、音响航标和无线电航标。通常设置在通航水域及其附近,用以表示航道、锚地、碍航物、浅滩等,也可用以传送信息,如表示水深、预告风情、指示狭窄水道交通等。
永久性航标的位置、特征、灯质、信号等,均载入各国出版的航标表和海图上。
目视航标,亦称“视觉航标”。能使驾驶人员通过目力观察,迅速辨明水域,确定舰位,安全航行,是使用最多最方便的航标。常见的有灯塔、灯桩、立标、浮标、灯船和导标;激光导标也已开始使用。音响航标,能发出规定声响的航标。
可在雾、雪等能见度不良的天气条件下,向附近舰船表示有碍航物或危险。
包括雾号、雾笛、雾钟、雾锣、雾哨、雾炮、水下振荡器等。无线电航标,利用无线电波传播特性,向舰船提供定位导航信息的助航设施。包括无线电指向标、雷达应答标、雷达指向标、雷达反射器等。
1980年11月,在东京召开的第十届国际航标会议上,以A、B系统为基础,经过修改,通过《国际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包括侧面标志、方位标志、孤立危险物标志、安全水域标志和专用标志5类。中国在国际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制度(A区域)的原则基础上,于1984年制定了《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国家标准(GB4696-84),并从1985年8月1日起实施。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世界有关国家都不断采用现代化技术改进航标设备。如逐步淘汰以石油、乙炔为能源的发光器,代之以自动化、电气化、电子化的高性能强光发光器;使用太阳能电池、波浪和风力发电设备等能源;以及采用无线电遥控和监视方式代替人工看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