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吉林文史出版社《中国历代职官辞典》第43页(216字)
官名。
掌管刑法的官。《礼记·月令》:“命理瞻伤、察创、视折。”注:“理,治狱官也,有虞氏曰士,夏曰大理,周曰大司寇。”见《礼记·月令》。
《史记·五帝本纪》:“皋陶为大理,平;民各伏得其实。”《正义》:“皋陶作士,正平天下罪恶也。”秦朝和汉朝改大理为廷尉,北齐称大理卿(或称大理寺卿),隋朝设大理寺卿、少卿。自隋至清,除元外,都沿用此制。清末和民国称大理院,专管审判,后改称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