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判

书籍:中国历代职官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28 03:53:20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吉林文史出版社《中国历代职官辞典》第393页(218字)

官名。

宋初置,与知府知州共理政事,知府公事,并须长史、通判签议连书,方许下行。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等事,可否定裁决,与守通签,所属官吏有善否修废,得刺举以闻。

辽金元不设。

明代府设通判,分掌粮运、督捕、水利等事务。清代沿置,府称通判,州称州判。见《续通志·职官二·大都护府》、《续通志·职官七·各府》、《清通志·职官六·通判》、《历代职官简释·通判》、《历代职官表·知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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