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情与才、胆、识、力

书籍:中国古代文学理论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08 10:48:45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学 吉林文史出版社《中国古代文学理论辞典》第616页(1082字)

清叶燮论歌创作的主客观关系的主要论点。

从客观事物来说,用理、事、情三者概括;就诗人的主观方面来说,以才、胆、识、力四者为要。

理、事、情是存在于事物本身的,天地间任何事物都有理、事、情可言,三者缺一则不成物。

“譬如一木一草,其能发生者,理也;其既发生,则事也;既发生之后,天乔滋植,情状万千,咸有自得之趣,则情也。”(《原诗·内篇》)。

据此,理指事物的机体、本质;事指事物的生长,发展;情指事物生长发展中的情状形态。理、事、情,“此三者,足以穷尽万有之变态。凡形形色色,声音状貌,举不能越乎此。此举在物者而为言,而无一物之成能去此者也。

”(同上)理、事、情是叶燮对于万有客观事物及其存在、发展的规律性的概括。叶燮认为创作要在充分认识客观事物的理、事、情基础上进行,艺术就是要反映客观的理、事、情,要“专征之自然之理”(《已畦集·自序》)。这是一种朴素的唯物主义美学观。

诗歌创作是以客观自然本身的理、事、情为基础,又和客观自然存在的原型有区别,应该是“幽渺以为理,想象以为事,惝恍以为情”。

前者是“实”的,“定位”的,后者是“虚”的,或“虚名”的。“能实而不能虚,为执而不为化”,不符合艺术创作的要求。

按照艺术创作的特点来表现自然的理、事、情方为“理至、事至、情至之语”,即才是最好地表现了客观自然本身。

客观自然的理、事、情和艺术表现的理、事、情是虚实互立的关系。

叶燮从物与我两方面探讨诗歌创作的根本问题。他认为诗歌创作是物和我的统一。他从主观条件方面提出才、胆、识、力,“此四者,所以穷尽此心之神明。”一切客观方面的理、事、情“无不待于此而为之发宣昭着”。“人无才则心思不出,无胆则笔墨畏缩,无识则不能取舍,无力则不能自成一家”。

“以在我之四,衡在物之三,合而为作者之文章,大之经纬天地,细而一动一植。咏叹讴吟,俱不能离是而为言者矣。”(《原诗·内篇》)。

在我之四与在物之三是互相作用的。四者中,识是最重要的,无识,则才、胆、力三者俱无所托,识居于才之先,无识则无胆,识明则胆张。

自成一家之力,也要依靠识。

通过对识的强调,使他对诗人艺术创造能力的认识同唯心主义、教条主义观点区分开来。

叶燮关于艺术的物我统一论,关于艺术本原及特点的论述,是他诗论中最有独创性的见解,他把前人的思想加以系统化,并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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