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全国代表会议

书籍:思想政治工作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20 18:36:59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天津人民出版社《思想政治工作大辞典》第163页(439字)

党的中央委员会在两届代表大会之间,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的一种不定期的会议。

十二大通过的党章规定:“党的县级和县级以上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十三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除保留上述规定外,还补充规定:“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中央顾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

”党的历史上曾经召开过3次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第一次是1937年5月2日至14日在延安召开的全国代表会议(当时称为苏区代表会议);之后,又于5月17日至6月10日召开了白区代表会议。第二次和第三次分别是1955年3月21日至31日,1985年9月18日至23日在北京召开的党的全国代表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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