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书籍:思想政治工作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20 20:33:22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天津人民出版社《思想政治工作大辞典》第596页(329字)

国家保护军事设施的一项重要法律。

1990年2月2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同年8月1日起施行。共8章37条。包括:总则,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划定,军事禁区的保护,军事管理区的保护,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的保护,管理责任,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该法在“总则”中指出、本法所称的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建筑、场地和设备。

规定我国所有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持军事设施的义务,都有对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权。该法的颁布施行,对于维护军事设施安全,保障军事设施使用效能和军事活动正常进行,对于巩固国防,抵御外侵,维护国家长治久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