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地军政军民关系规定

书籍:思想政治工作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20 20:37:53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天津人民出版社《思想政治工作大辞典》第614页(567字)

军队群众工作纪律在处理军政军民关系问题中的特殊要求和表现。总政治部根据中央军委全会和全军政工会议精神,对部队与驻地群众的关系问题提出了以下要求:妥善解决群众到部队看电影和文艺节目的问题;部队营区的肥料,机场区的杂草,可主动拿出一部分支援驻地乡村,让驻地群众有组织地按规定时间运肥、割草;部队的医院、门诊所、卫生队等医疗单位,要主动为群众防病治病,驻地群众的危急病人员要求部队给予治疗时,要及时地抢救、治疗,一般情况应按规定收费;对于入营区小偷小摸的个别人要耐心教育,情节严重的,应报请地方有关部门处理;不能随意在部队驻地周围划禁区,须划禁区的地方,要先向驻地县(市)人民政府说明情况,取得同意,报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军区、军兵种领导机关批准;士兵服役期间,不准与驻地女青年谈恋爱;部队训练和施工中,要爱护庄稼和树术,确难避免损坏的,要进行修复或赔偿;部队饲养的家禽家畜,不得损坏群众的庄稼;部队的军工、军农生产所需的技术工、临时工,必须经地方有关部门批准;部队农副业生产借用地方的生产工具要及时送还,损坏的要赔偿;不准与民争利,部队生产,不要与地方争土地、争水源、争肥料、争水域、争牧场;部队支援地方时,自觉做到不做交易,不要报酬;要多为人民群众做好事,积极主动地做好群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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