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年制义务教育

书籍:思想政治工作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20 21:46:55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天津人民出版社《思想政治工作大辞典》第847页(486字)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的一项发展中国教育事业的战略决策。

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家庭都必须予以保证的带有强制性的国民教育。又称“强迫教育”。1986年4月,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我国国情,全国分地区有步骤地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约占全国人口1/4的城市、沿海各省中的经济发达地区,在1990年左右按质按量普及初级中等教育;约占全国人口一半的中等发展程度的镇和农村,在1995年左右普及初中阶段的普通教育或职业和技术教育;约占全国人口1/4的经济落后地区,争取在本世纪末大体上普及初等义务教育。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学制年限实行“六·三”制、“五·四”制或九年一贯制。

义务教育起始入学年龄为6周岁,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费。为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首先要解决好办学经费问题,应调动地方和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实行多渠道筹集教育资金的方针,并把资金真正落实到办学上。

其次,建立一支有足够数量的、合格而稳定的教师队伍。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