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当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109页(358字)

封建社会以官抵罪的制度。

北魏已有,《法例律》规定五等列爵及官品从第五品起,以一阶当刑二年;免官的,三年之后按原来官阶降一级叙用。官当名称始见于南朝《陈律》。隋、唐、宋因袭之。

《唐律疏议》规定:五品以上官,犯私罪一官抵徒刑二年,犯公罪一官抵三年;九品以上官,犯私罪一官抵徒刑一年,犯公罪一官抵二年。以官抵流罪的,三流都比照徒刑四年计算。一身兼有勋官及职事官、散官、卫官的,先用职事官等三官抵罪,后用勋官抵罪。

一身兼有两个以上的职事官,先用高的官品抵罪。如罪轻官品高,可保留原官品,以钱赎罪;罪重官品低,用官抵罪后还有余罪,可用钱赎余罪。

如抵罪后还有余罪及更犯新罪的,可用历任的官品抵罪,但限于不受官当降等所影响的官品。

以官抵罪一年后可降原官品一等叙用。

元明、清无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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