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田制

书籍:思想政治工作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20 22:44:32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天津人民出版社《思想政治工作大辞典》第1048页(647字)

北魏至隋唐时期推行的一种封建土地制度。

北魏均田令规定,15岁以上的男子和妇女开始向政府领种土地,奴婢和一般平民同样受田,耕受田则以四牛为限。田有露田、桑田两种。露田本是无主荒地,不许买卖,不许种果木,只能种粮食。男子一个领种40亩,女子20亩。奴婢同此,耕牛1头,受田20亩。这些土地在领种者老、死之后必须交还政府。

桑田是已经种上或允许种上桑、榆、枣诸果木的土地。领种之后可以世代传继,也可以买卖,不必交还政府。

男子一人领种20亩,女子与奴婢无。

因土地要休耕,故又有信田之规定,领种露田40亩,实给80亩或120亩。

此外,还规定地方官吏各依品级授给公田,刺吏15顷,太守10顷,治中、别驾各8顷,县令、郡丞6顷。在职享用,离官移交,不得买卖。

北齐、北周的均田制与北魏大略相同。隋代对均田法的修订,主要是保留男子18岁开始受田的老例,而把起课年龄改为21岁,并废除妇人、奴婢、部曲和耕牛受田的旧令。唐承隋制,但改露田和桑田为口分田和永业田。

口分田可以买卖,授田对象中增加了杂户、官户、工商业者和僧道。

永业田,勋田的授予普及到中央和地方的各级官吏。各代均田制都辅行相应的赋税制,尤以隋唐的租庸调法最为着称。

均田制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贵族和地主对土地的兼并,促进了社会经济的恢复与发展,扩大了国家的赋税来源。但到唐中叶以后,随着贵者占田、富者买田之风愈来愈严重。

广大编户之民由于不堪赋敛之苦,纷纷逃亡,大都成为豪强地主的私属,均田制也随之而日趋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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