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

书籍:思想政治工作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20 22:45:31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天津人民出版社《思想政治工作大辞典》第1053页(879字)

唐代制定的法典。

唐代立法始于唐高祖李渊的武德二年(619),共12篇500条,世称《武德律》。唐太宗贞观元年又开始修改《武德律》,历10年,仍为12篇500条,后世称《贞观律》。唐高宗李治永徽二年(651)时,又以《武德律》、《贞观律》为基础,修改编定《永徽律》12篇502条颁行于世。

后来,长孙无忌受高宗之命,对《永徽律》逐条加以阐释,于永徽四年(653)颁行。对律文的解释称为“律疏”,与律文具有同等效力。“律”与“疏”统称为《水徽律疏》,后世称为《唐律琉议》。

至此,唐代最后完善了法律条文。《唐律疏议》的主要内容有:第一篇名例律,共57条。名例是唐律的总则,规定了唐律的基本精神和原则,规定了笞、杖、徒、流、死等5种刑法。

第二篇名禁律,共23条。是关于皇帝官、殿、庙、苑的警卫,州镇城戍、关津要塞和边防保卫等方面的规定。第三篇为职制律,共59条。

是关于官吏设置编制、官吏渎职、失职和贪赃枉法,驿使延误下达命令的处罚规定。第四篇为户婚律,共46条。是关于户籍管理、土地制度、租赋徭役、婚姻家庭等方面的规定。第五篇为厩库律,共28条。

是有关官私牲畜及官物和仓库管理方面的规定。第六篇为擅兴律,共24条。

是有关军队调动指挥和兴造方面的规定。第七篇为贼盗律,共54条。是关于维护封建地主阶级财产与人身安全方面的规定。第八篇为计诏律,共59条。是有关斗殴和告讼方面的规定,尊、卑、贵、贱同罪不同罚。第九篇为诈伪律,共27条。

是有关欺诈和伪造方面的法律。第十篇为杂律,共62条。是其他各篇未列入条例的法律规定,包括关于侵犯封建国家政治经济利益和危害国计民生方面的规定;关于市集贸易、市场管理、借贷、契约方面的规定;关于赌博、医疗事故、拣拾财物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一篇为捕己律,共18条。是追捕惩罚逃亡者的规定。第十二篇为断狱律,共34条。

是关于司法审判原则和制度及对监狱和囚犯管理方面的规定。《唐律疏议》是中国封建社会繁荣阶段的产物,是中国封建社会保存下来的最早的一部法典,对宋以后各朝及亚洲各国的法律均有很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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