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

书籍:思想政治工作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20 22:47:18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天津人民出版社《思想政治工作大辞典》第1066页(381字)

明代法典总称。

吴元年(1367)朱元璋命左丞相李善长、御史中丞刘基、翰林学士陶安等编定律令。要求是立法简当,言直理明,使人易懂。

条定令145款,律285项。洪武六年(1373)又命刑部尚书刘维谦详定《大明律》。

七年律成,篇目一准唐律,分12篇共606条。其后又屡次修订,至洪武三十年(1697),正式颁行全国,改按六部官制,分名例律1卷40条,吏律2卷33条,户律7卷95条,礼律2卷26条,兵律5卷75条,刑律11卷171条,工律2卷13条,共30卷460条。

现保存在《明律集解附例》中。是律条例简于唐律,而严于宋律,所定五刑、十恶、八议各条款律令皆以维护封建伦理观念、经济关系和君主专制为主旨,并体现了人的法律、经济、政治地位的某些发展变化的情况。

是一部封建法律史上的重要法典,也保存着明代史的一些珍贵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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