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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公决狱

书籍:唐诗典故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21 09:15:46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学 陕西人民出版社《唐典故辞典》第797页(905字)

【原文】:

汉书》卷七十一《于定国传》:于定国字曼倩,东海郯人。

其父于公为县狱吏,郡决曹(1),决狱平(2),罗文法者于公所决皆不恨(3)

东海有孝妇,少寡(4),亡子(5),养姑甚谨(6),姑欲嫁,终不肯。

姑谓邻人曰:“孝妇事我勤苦,哀其亡子守寡。我老,久累丁壮(7),奈何?”其后姑自经死(8),姑女告吏:“妇杀我母。

”吏捕孝妇,孝妇辞不杀姑(9)。吏验治(10),孝妇自诬服(11)。具狱上府(12)。于公以为此妇养姑十余年,以孝闻,必不杀也。

太守不听,于公争之,弗能得(13),乃抱其具狱,哭于府上,因辞疾去(14),太守竟论杀孝妇。郡中枯旱三年。

后太守至(15),卜筮其故,于公曰:“孝妇不当死,前太守彊断之(16),咎党在是乎(17)?”于是太守杀自祭孝妇冢,天立大雨(18),岁孰(19)。定国学法于父,父死,后定国亦为狱吏,累迁至廷尉。其决疑平法,务在哀鳏寡(20),罪疑从轻(21),加审慎之心。朝廷称之曰:“张释之为廷尉,天下无冤民,于定国为廷尉,民自以不冤。”

【提要】:

于定国之父当县狱吏时,有一孝妇被诬杀死婆婆,判成死罪,呈报到府。

于公知是冤案,到府相争无效,抱案卷而哭,孝妇被杀。于公因此辞职。三年后新太守到任,于公前往辨白,得到昭雪。后定国亦为狱吏,官至廷尉,执法平允,民无冤案。

。【词目】:

【东海孝妇】3805 白居易《效陶潜体诗十六首》:“东海杀孝妇,天旱逾年月”(13.4723)。

【于家决狱】3806 刘长卿《按覆后归睦州赠苗侍御》:“直氏偷金枉,于家决狱明”(5.1540)。

【于公恸哭】3807 王巨仁《愤怨诗》:“于公恸哭三年旱,邹衍含愁五月霜’(21.8376)。

【定国理冤】3808 白居易《代书一百韵寄微之》:“理冤多定国,切谏甚辛毗”(13.4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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