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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

书籍:新价格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22 20:44:54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價格辭典》第85页(592字)

土地税的一种。

根据土地价格,向土地所有者征收的税。1873年开始于加拿大的荒地税,后新西兰、澳大利亚等相继采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许多国家相继实行。

中国国民党统治时期,1930年及1946年公布的“土地法”,规定实行地价税。新中国成立后,亦征地价税。地价税有两种:①土地原价税。以土地的原始价格(不包括土地改良物的价格)为课税价格;②土地增值税,亦称“土地增价税”。以土地价格增加额为课税对象。多在土地所有权转移时征收,有的亦实行定期(例如5年或10年)征收。有的国家为抑制土地投机,对土地增值税多用累进税率。

地方税 “国家税”或“中央税”的对称。由地方政府征收、调度、使用的税。

地方税划归地方财政,作为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在我国,1950年6月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调整税收及其实行日期的通知》规定,列入地方税的有交易税、房、地产税、特种行为消费税、屠宰税和使用牌照税。后来地方税税种几经变化,至1985年3月,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规定属于地方财政固定收入的税种有:地方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农、牧业税;车船牌照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牧畜交易税,尚待开征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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