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价格
书籍:新价格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22 20:53:16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價格辭典》第143页(557字)
也称“地区临时出厂价格”。
个别地区对企业按国家计划生产的产品,因某些原因成本较高,经中央物价机关批准而由地方制订的地区性临时出厂价格。地区价格一般高于中央统一订价价格。1964年,全国物价委员会修订的《重工业产品出厂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地方企业按国家计划生产中央统一订价的工业产品,原则上执行中央统一订价。
但同时又规定:对于边远地区企业生产的列入国家计划的某些工业品,如果由于技术条件过差,成本过高,在较长时期内难以执行全国统一价格的,可以制订地区价格。
地区价格的制订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委员会提出建议,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后,报全国物价委员会批准。地区价格高于中央统一订价的幅度,必须从严审定。
高出部分一般不应超过同一产品从主要产地运至当地的地区差价。这些产品在调出省外和调给中央企业、事业单位或地方企业时,都一律执行地区价格。
1981年国家物价局在《关于重工业品价格的几项暂行规定》中又规定:地方小型企业(或非指定企业)生产的煤炭、水泥、平板玻璃、酸、碱等产品,可由省、市、自治区制订地区价格,调出省外,可按地区价格执行。
地区价格,对于促进和保护落后地区工业,实行全国工业生产的平衡发展有积极作用,但如果制订的不合理,也会起到落后企业的“保护伞”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