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纪念品、工艺品价格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價格辭典》第497页(802字)
以我国劳动人民的传统技艺,制造的具有一定艺术水平、民族风格和地区特点的艺术装饰品、生活日用品或收藏品及其它具有纪念性、艺术性和实用性的商品价格统称为旅游纪念品、工艺品价格。
70年代,旅游纪念品、工艺品基本出口,内销对象也主要是外宾。因此,内销旅游纪念品、工艺品的作价原则是以出口价格为基准,高于我国出口价,低于进口国的零售价。作价办法是在出厂价和出口价基础上按固定综合差率作价。
一般掌握原则是,凡属一般性纪念品、工艺品按照当地市场零售价格作价;质量、包装与内销品种有明显差异的,要贯彻优质优价的原则适当提价;对高档工艺品如象牙制品、景泰蓝等的零售价格,按照高于出口价,低于香港零售价的原则制定;对一些稀有、珍贵和特制的工艺品以及文物商品等,根据每件产品的具体情况,以购买者能接受为限度,通过议价,价格尽量高定。
80年代以来,旅游业迅速发展,旅游纪念品、工艺品的销售有了新的变化,国内销售有了新的变化,国内消费亦增加了,作价办法在70年代基础上又作了补充和完善。旅游纪念品、工艺品的价格管理权限已下放给省、直辖市、自治区商业厅(局)和物价主管部门,采取作价办法有:统一价(个别品种)、中准浮动价、浮动综合差率及企业订价四种形式。
总的作价原则是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商品供应对象主要是国外游客的,其价格应参照国际市场价格确定;商品供应对象主要是国内人民而国外游客也需要的,应以国内价格为基础,实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这样使旅游纪念品、工艺品国内外市场价格相衔接,并促进国内销售。
精致美观、适销对路、价格合理的旅游纪念品、工艺品的生产和销售,对于扩大对外宣传、促进国际文化交流、增加国家外汇收入,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