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新价格辞典

农产品超购加价

书籍:新价格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22 21:50:29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價格辭典》第542页(755字)

国家对农民交售粮食和重要经济作物超过统购数额部分采取的价格奖励。

如果农民交售的统购农产品数额超过应交数额,对超过部分国家按高于统购价的价格收购。粮食超购加价始于1961年,以后作了三次调整,到1979年,对超购部分的粮食加价幅度提高到50%。食用植物油脂油料从1959年起实行按超额完成统购任务的多少,分别给予5%、8%和10%的加价奖励,到1979年食用植物油脂油料超购部分加价幅度提高到50%。超购部分的棉花,1979年规定加价30%。实行超购加价虽然能够刺激农民生产和交售农产品的积极性,有利于增加农产品的供给总量。但也有很多明显的弊病:①造成不同地区间的苦乐不均。超购加价的多少与征购基数关系极大,而征购基数又难以经常调整。由于老商品粮产区过去商品率高而核定的征购数大,商品率低的地方核定的征购基数小。

近几年各地区生产水力和提供商品粮的能力与以前相比变化很大。一些新商品粮产区,商品率增长迅速,但由于过去核定的征购基数小而超购加价的比重相对较大,一些老商品粮产区增产潜力小,超购加价的比重相对较小。

从而造成了粮食平均收购水平新粮产区高于老粮产区的状况,各观上形成了对老粮产区的价格歧视。②难于控制粮食价格的变动。

实行超购加价,粮价就会随粮食产量的增长而自然上升。③助长了粮食的迂回倒流,重复买卖。④影响农作物种植结构的调整,使增长快、单位面积产量高的品种过快增长,而增产慢、单位面积产量低的品种产量锐减,加剧了粮食品种间的产需不平衡。

因此,1985年1月,国家决定取消对粮食等衣产品统购制度而实行合同定购,对合同定购的农产品统一实行“比例价”收购,对于完成合同定购以外的部分,国家不再另行加价收购,而由生产者按市场价格或按国家规定的指导性价格自行销售。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