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综合性图书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国图书大辞典:1949-1992第2册政治、法律、军事》第388页(488字)

[英]亨利·梅因着。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2月版,1984年11月版。20.5万字。发表于1861年。共10章:古代法典、法律拟制、自然法与衡平、自然法的现代史、原始社会与古代法、遗嘱继承的早期史、古今有关遗嘱与继承的各种思想、财产的早期史、契约的早期史、侵权与犯罪的早期史。系统论述在古代法中,尤其在罗法中反映的人类最早的某些观念与现代法学的关系,说明人类早期的习惯法、《十二表法》等对后世民法和刑法的发展有很大影响。批驳“先天主义的所谓自然平等”、“自然状态说”、“财产起源于单独个人对物质财富的占有”和“社会契约说”,认为这些都是幻想和毫无根据的观点。人类社会是从家族、氏族和部落发展起来的,法律的制定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无论西方或东方的古代法,都是从习惯法发展为成文法的。要改进法律并使之与社会协调就要采取:一、法律拟制,即在不改变法律文字情况下,其适用却发生变化,如罗马法学家的《法律问答》;二、衡平,即以某些原则代替原有法律处理案件,如英国的衡平法;三、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收入“汉译世界学术名着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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