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001327 社会契约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综合性图书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国图书大辞典:1949-1992第1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哲学》第317页(481字)
副名:政治权利的原理。[法]卢梭着。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1月版,1982年6月版。14万字。分4卷。论述社会契约说、主权在民、各种不同政府形式的建制原则和公意是不可摧毁的。中心思想是:人是生而自由的,但无往不在枷锁中;为摆脱枷锁,恢复失去的自由,人们应通过互相订立契约建立民主的国家,代替封建专制制度。国家是“一个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国家根据公意进行统治,目的在于保护每个结合者的政治自由和生命财产的安全。人们服从国家就是服从“公意”,亦即服从自己的意志。国家政体虽有民主制、贵族制和君主制之分,而最好的政体则是民主共和国。不论政体如何,主权应当永远属于人们,既不能转让,也不能分割,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国家的最好组织形式是直接民主制,不是代议制。如果执政者滥用职权,不履行契约和损害人们利益,人们就有权起来革命,用暴力推翻专制暴君,夺回自己的自由和财产。这些论点反映当时资产阶级的民主理想,为行将到来的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提供理论依据。收入“汉译世界学术名着丛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