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宠惠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北人民出版社《民国人物大辞典上》第190页(1193字)

【生卒】:1881—1958

【介绍】:

字亮畴,广东东莞人,1881年12月1日(清光绪七年十月初十)生于香港。幼年,入香港圣保罗学校学英文,继入皇仁书院肄业。1895年,考入省立天津北洋大学堂法科,1900年毕业,到私立上海南洋公学任教。1901年,赴日本留学,研究法政问题,并曾参与秦力山等在东京创办之《国民报》,任英文记者。后转赴欧美留学,获美国耶鲁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并取得英国律师资格,还被选为德国柏林比较法学会会员。1905年,加入中国同盟会。1911年9月回国。武昌起义爆发,即赴上海,被沪军都督陈其美聘为顾问;12月,任上海南北双方议和民军代表伍廷芳参赞;继以广东代表身份出席南京会议,被推为各省代表会议副议长。1912年1月,任南京临时政府外交总长;3月,任司法总长;6月辞职,改任外交部顾问;不久又往上海任中华书局英文编辑部主任,兼孙中山所创办的铁路总公司顾问。1913年,受聘任私立复旦公学副校长。1916年5月,任广东肇庆军务院外交副使。1917年,赴北京任法律编篡会会长。1920年,改任北京政府大理院院长,兼北京法官刑法委员会、法理讨论会会长。1921年10月,与施肇基、顾维钧同被派为北京政府全权代表,出席在美国华盛顿召开太平洋会议;12月,任司法总长(董康代理)。1922年7月,代理国务总理;8月,署教育总长;9月,署国务总理;12月,任司法总长。1923年,任海牙常设国际法庭正法官。1924年1月,任司法总长。1925年,改任修订法律馆总裁。1926年1月,任国民党第二届中央监察委员;5月,任教育总长,未到任。1927年7月,任国民政府司法部部长。1928年10月,任国民政府委员;11月,任司法院院长。1929年,任国民党第三届中央监察委员。不久,国际联盟再次选为海牙法庭正法官;11月,兼任内外债理事委员会委员长。1931年4月离职;5月,赴荷兰担任海牙国际法庭正法官。1934年1月,任建设委员会委员;12月,国民党第四届五中全会选为国民政府委员、司法院院长,未就职。1935年,被选为国民党第五届中央监察委员。1936年,辞国际法庭法官职。1937年3月,任外交部部长。不久又兼代行政院院务。1941年4月,调离外交部,后改任国民党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长。1942年2月,随蒋介石访问印度。1943年11月,又随蒋介石赴埃及出席开罗会议。1944年3月,任中央银行理事会理事。1945年4月,代表中国出席联合国创立会议,制定联合国宪章。1946年11月,参加制宪国民大会。1947年4月,任国民政府委员。1948年,被选为国立中央研究院院士;6月,再任司法院院长。1949年,去香港,不久,转赴台湾。1958年3月15日,逝世于台北。终年77岁。着有《宪法评议》、《宪法危言》、《比较宪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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