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土地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近代历史辞典1840-1949》第107页(380字)
1928年12月在井冈山革命根据地正式颁布。为1927年冬天至1928年冬天一整年内井冈山土地斗争的经验总结。内容分为九条。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一般以乡为单位,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一切土地经没收并分配后禁止买卖;革命军人、政府及一切机关工作人员,均得分配土地等。内中存在着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土地;土地所有权属于政府而不是属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禁止土地买卖等错误。这些原则错误,后来都改正了。关于共同耕种与以劳力为分配土地标准一项,虽在制定时已感不妥,但持此种主张者不少,故仍如此规定。后改成以私人耕种与以人口作标准分田为主要办法;雇人替红军人员耕种田地一项,亦改为动员农民替他们耕种。是中国共产党为领导民主革命而制定的第一个土地法,对于推动农民进行土地革命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