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新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近代历史辞典1840-1949》第134页(425字)
即《中法会订越南条约十款》或《越南条款》。又称《李(鸿章)巴(德诺)条约》。法国强迫清政府订立的关于结束中法战争(详见第133页《中法战争》条)的不平等条约。1885年4月《中法停战条件》签订后,5月13日,清政府指派北洋大臣李鸿章为谈判代表,与法国政府代表、驻华公使巴德诺开始谈判中、法正式条约。6月9日在天津签订。共十款。主要内容有:(1)清政府承认法国与越南订立的条约,承认越南为法国的“保护国”;(2)中、法两国派员会同勘定中国和北圻的边界;(3)中、越陆路交界允准法国商人“运货进去”,在中越边界保胜以上和谅山以北指定两处为通商地点,允许法国商人在此居住并设领事;(4)“所运货物,进出云南、广西边界应纳各税,照现在通商税则较减”;(5)“日后若中国酌拟创办铁路时,中国自向法国业此之人商办”;(6)法军退出台湾、澎湖。从此,法国侵略势力伸人中国云南、广西,进一步加深了中国西南边疆的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