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停战条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近代历史辞典1840-1949》第151页(323字)

即《中法和议草约》。因在巴黎签订,法文本称为《巴黎议定书》。法、英帝国主义逼迫清政府订立的关于停止中法战争的屈辱条约。中法战争期间,经窃任中国海关总税务司职务的英国人赫德(1835-1911)牵线“调停”,清政府授权中国海关驻伦敦办事处税务司英国人金登干在巴黎与法国外交部秘密谈判,于1885年4月4日由金登干代表清政府与法国代表、法国外交部改务司司长毕乐签订。由两个文件组成,一名《巴黎议定书》、一为附件《停战条件释义》。主要内容有:(1)两国遵守1884年5月订立的《中法会议简明条款》;(2)两国停战,中国撤退在越军队,法国解除台湾封锁,退出基隆、澎湖;(3)双方派人在天津或北京会议详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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