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五口通商章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近代历史辞典1840-1949》第160页(208字)

《南京条约》签订以后,一些与条约实施有关的具体问题如关税税率、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等尚未有明文规定。因此,于1843年7月22日在广州签订《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后又作为《门条约》的一部分)。共十五款,附有《海关税则》。主要内容为:(1)承认英国享有领事裁判权,使中国丧失了司法的自主权;(2)规定海关税率为百分之五,使中国海关失去了保护本国工农业生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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