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近代历史辞典1840-1949》第179页(395字)

1931年11月由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红色政权的根本法。共十七条。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是实行工农民主专政的国家。它的任务是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统一中国。规定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制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政治制度。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工人、农民、红军战士及一切劳苦大众。其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各级苏维埃代表大会和其它国家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国家保障工农劳动群众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等各项民主权利。规定由苏维埃政权制定劳动法,彻底改善工人阶级的生活状况;颁布土地法,没收一切地主阶级的土地归农民所有,使工农群众有行使民主权力的物质基础。还规定实行男女平等和民族平等;取消帝国主义在中国的一切特权;同世界无产阶级和一切被压迫民族组成革命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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