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苏维埃政府土地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近代历史辞典1840-1949》第392页(233字)

1930年3月制定并颁布。共四章三十三条。贯彻了陂头会议关于一要“分”、二要“快”的精神,规定:凡暴动推翻地主阶级政权后,须立即没收一切豪绅地主阶级及祠堂、庙宇、会社的田地、山林、池塘、房屋归苏维埃政府所有,由苏维埃分配与贫苦农民及其他需要田地等项的人民。土地的分配一般采取以乡为单位,以人口为标准,抽多补少,男女老幼平均分配的政策。豪绅地主及反动派的家属经苏维埃审查准其在乡居住又无它种方法维持生活者酌量分与田地。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