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丑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近代历史辞典1840-1949》第504页(876字)

即《辛丑协定书》,或《辛丑各国和约》。俄、英、美、德、日、奥地利、法、意大利、西班牙、荷兰、比利时十一国于1901年(辛丑年)强迫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1900年8月,俄、英、美、德、日、奥、法、意八国联军攻占北京。12月22日,组成联军的八国及西(班牙)、荷(兰)、比(利时)以十一国驻华公使共同照会形式,向清政府提出《议和大纲十二条》,并声称此条件“无可更改”。清政府全权议和大臣奕劻、李鸿章将“大纲”电告已逃往西安的慈禧太后。慈禧于27日表示“所有十二条大纲应即照允”。次年9月7日,遂由十一国代表与奕劻、李鸿章于北京签订即以“大纲”为基础而制定的本条约。计共正约十二款、附件十九件。主要内容有:(1)中国赔款银四亿五千万两,分三十九年还清,年息四厘(4%),本息折合九亿八千多万两,以海关税、常关税与盐税作抵押;(2)将北京东交民巷划为使馆界,由使馆管理,“中国民人概不准在界内居住”,各国“常留兵队,分保使馆”;(3)大沽炮台及有碍北京到渤海通道的所有炮台“一律削平”。天津周围二十里内中国不得驻军。北京到渤海湾沿途的十二处要地:黄村、廊坊、杨村、天津、军粮城、塘沽、芦台、唐山、滦州、昌黎、秦皇岛、山海关,准由各国“留兵驻守”,二年之内“不准将军火暨专为制造军火各种器料运入中国境内”,必要时且可延长禁运期限;(4)永远禁止中国人民成立或参加“与诸国仇敌”的各种组织,违者处死。各省官员对所属境内发生的“伤害诸国人民”事件,“必须立时弹压惩办”,否则“即行革职”,“永不叙用”;(5)外国认为各个通商章程中应修之处或其它应办的通商事项,清政府概允商议,并改善北河及黄浦两条水道;(6)清政府承认“纵信”义和团的错误,向帝国主义各国“道歉”,惩罚擅敢得罪外国的官员,提升为帝国主义效劳的官员;(7)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改为外务部,班列六部之前”,并须指定皇族亲贵担任该部大臣。这一条约在政治、经济、军事各方面都扩大与加强了帝国主义对中国的统治,并表明清政府已完全变成帝国主义统治中国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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