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门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近代历史辞典1840-1949》第595页(268字)

原称《中英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又称《善后事宜清册附粘和约》或《门附约》。是《南京条约》的补充条款。1843年10月8日由清政府钦差大臣耆英与英国公使璞鼎查在广东虎门签订。共十六款,附有《小船定例》三款。主要内容为(1)英国取得片面的最惠国待遇。规定“设将来大皇帝有新恩施及各国,亦应准英人一体均沾”。这样就使别的侵略国家也可援例得到这种特权。(2)英人得在五口租地建屋,永久居住。规定中国地方官必须与英国管事官议定:“于何地方,用何房屋及基地,系准英人租赁”。由此而造成租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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