庚子赔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近代历史辞典1840-1949》第638页(579字)
简称“庚款”。又称为“大赔款”。帝国主义列强逼迫清政府签订《辛丑条约》中所规定的赔款。1900年八国联军侵占北京后专门组成赔款委员会和财源调查委员会,研究中国可能负担的赔款最高限额。次年9月7日,俄、英、美、德、日本、奥地利、法、意大利、西班牙、荷兰、比利时十一个国家强迫清政府签订《辛丑条约》。其中第六款规定付给各国“偿款”海关银四亿五千万两,年息四厘(4%),分三十九年还清,本息共计九亿八千二百二十三万八千一百五十两。并规定以海关税、常关税和盐税作抵押。因该款名义上为针对清政府1900年(庚子年)“纵信”义和团造成“排外”而提出的,故称“庚子赔款”。帝俄分赃最多,独得一亿三千多万两,占赔款总额四亿五千万的近三分之一。除正额赔款外,帝国主义分子还借口外国教会和教民的损失,强迫各地人民纳款赔偿。这种“地方赔款”的全国总数在二千万两以上。1909年美国决议“减免”所得赔款的大部分,改充中国留美学生的教育费用,以开展文化侵略活动。随后,英、日、法等国相继仿效。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因中国参战并为战胜国之一,故停止支付战败国德、奥地利的赔款。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后的苏俄政府于1920年正式宣布终止对俄的庚子赔款。到1938年为止,帝国主义从庚子赔款中实际掠夺了赔款六亿五千二百三十七万余两,折合银元近十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