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交换有时间限制吗?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出版社《民事官司法律自助》第77页(252字)

当事人应当在互相了解各自的主张之后,也就是答辩期届满之后,开庭审理之前进行证据交换。证据交换的时间不得超过举证时限,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之日,也正是举证期限届满之日,具体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决定并经法院认可,也可以由法院指定。证据交换日前不提供证据的,就要承担逾期举证的后果。

【参考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至四十条、第四十七至四十八条、第五十至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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