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近代历史辞典1840-1949》第823页(202字)

太平天国在其占领区内发给船主的船舶听有证,也作为航行许可证。太平天国后期,在苏、浙根据地内,为确保治安,征收税款,发给船主船凭,以备稽查。内开船主姓名、船数、船只制式等,并书明“今遵例缴税领凭。自此之后,凡过关卡,验凭放行。凡无凭者,概以匪船问拟;有凭之船,官兵人等不得强封硬贴,有累民生。倘有不法之人,恃强封硬霸占情事,准执船据,呈请查究,不得徇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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