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裁判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近代历史辞典1840-1949》第824页(301字)

即帝国主义国家侨民不受居留国法律管辖的非法特权。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规定:凡“英人华民交涉词讼”,“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华民如何科罪,应治以中国之法”。接着,美、法、俄、日等国,也相继在中国取得这种特权。于是,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华侨民如果犯罪或成为民刑诉讼的被告时,可以不受中国法律制裁,中国政府无权过问,而只能由各该国领事按照各自的法律进行所谓裁判。十月革命后,苏俄立即宣布放弃沙俄在华领事裁判权。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各帝国主义国家虽然被迫宣布放弃此种在华特权,但实际上至解放后才被彻底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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