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文学 广西人民出版社《中国现代文学词典第四卷歌卷》第384页(684字)

初载于1920年2月15日《少年中国》第1卷第8期。本文对新诗创作作了理论性的探讨。作者认为,诗可分为“形”和“质”两部分。能表写的、适当的文字就是诗的“形”,所表写的“意境”,就是诗的“质”。所以诗的定义是:“用一种美的文字——音律的绘画的文字——表写人底情绪中的意境。”他认为要写出好诗真诗,必须达到完满诗人人格和完满诗的艺术这两种境地。前者要求涵养诗人的人格,养成优美的情绪、高尚的思想和精深的学识;后者要求作诗的艺术的训练,能写自然优美的音节、协和适当的词句。关于诗艺训练的途径,作者以为先从文字入手,因为“诗形的凭藉是文字”。而文字具有两种作用:即音乐作用,在文字中可听出音乐式的节奏与协和;还有就是绘画作用,文字可以表写空间的形相色彩,所以诗凭借文字表现空间时间中极复杂繁富的美。正因为如此,作者认为要想在诗的形式方面有高等技艺,就不可不学习点音乐与图画(及一切造型艺术,如雕刻、建筑等),使诗的“形”有图画形式的美,使诗的“质”(情绪思想)能成音乐式的情调。他还指出诗人人格的养成,有两种活动是必不可少的:一是在自然中活动,这是养成诗人人格的前提。因为诗的意境就是诗人的心灵,“与自然的神秘互相接触映射时造成的直觉灵感”,“是一切高等艺术产生的源泉”,也是一切真诗好诗产生的源泉。二是在社会中活动。“诗人最大的职务就是表写人性与自然。而人性最真切的表示,莫过于在社会中活动——人性的真相只能在行为中表示——所以诗人要想描写人类人性的真相,最好是自己加入社会活动,直接的内省与外观,以窥看人性纯真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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