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文学 广西人民出版社《中国现代文学词典第四卷歌卷》第386页(704字)

初载于1923年10月12日北平《晨报副刊》。初收于1923年9月北新书局版《自己的园地》。1922年8月,汪静之出版了爱情诗集《蕙的风》。当时东南大学学生胡梦华作《读了〈蕙的风〉以后》一文,攻击诗人“不道德”,是故意公布自己“兽性的冲动”、“提倡淫业”等等,从而引起文艺界一场论争。周作人及时发表本文,对胡的观点予以驳斥。文中阐述了对恋爱和情诗的看法,认为恋爱是“个体与种族的完成与继续”,是宇宙间“极平凡、极自然”的事。而诗本是从人情迸发出来的声音,所以情诗在诗中占“极大的地位”,正是当然的。社会上流行着封建时代遗留下来的看法,以为性爱只是“消遣的娱乐”,容许有钱的老年人沉溺其中,而少年男女用文字抒写自己的情怀却被看成“不道德”的。还有把性爱看成“罪恶与污秽”,不准说,不准写,而另一方面却又“可惊的宽纵”,甚至有的老道学家在公开刊出的笔记中写了许多关于性的暗示的话。这说明“社会内部已经腐烂,已受了死刑了宣告了”。文章指出,对于情诗,首先要看性质如何,再论其艺术如何。情诗可以“艳冶”,但不可“轻薄”,可以亲密,但不可“狎亵”。总之,一切均可,只要“不及于乱”。这个“乱”就是“性的游戏的态度,不以对手当做对等的人,自己之半的态度”。因此男女私情不能算乱,而蓄妾是乱;私情的俗歌是情诗,而咏“金莲”的词曲是淫诗。照这样看来,汪静之的情诗即使“艺术的价值不一样”,但是没有“不道德的嫌疑”。这就针锋相对地批驳了胡梦华等人对《蕙的风》的攻击。文章还进一步指出:旧道德上的不道德,正是情诗的精神。《蕙的风》里的“放情地唱”,应该认为是诗坛解放的一种呼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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