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约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西北地区卷》第400页(308字)
清代及民国年间,在西北穆斯林聚居区实行的一种行政管理制度。雍正七年(1729),始于甘肃河州(今临夏),后推及广大西北地区,解放后废止。具体规定是:凡穆斯林聚居各乡里,均设乡约分段管理地方行政事务,不再立掌教阿訇等名位。乡约分寺约和回约两种。寺约指在教坊区设立的管理约束教民的最高行政管理人,一般由地方官府择定“教内公正人”担任。回约指在非教坊区设置的管理约束本乡穆斯林的最高行政管理人,一般由地方官府按乡民人数择“老成者”任之。乡约均各执印札,任期3年,期满更换。乡约最根本的职责是维持地方治安,保证政令法条之实施,担保本辖区不发生违禁之事,并协助官府征缴赋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