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法庭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西北地区卷》第456页(362字)
亦称喀孜法院。从维吾尔族开始信奉伊斯兰教到解放初的1950年,在政权机关一直建有管理宗教事务的法庭。宗教法庭由喀孜、库扎提、艾兰木、穆夫提和热依斯五个宗教官员组成。它管理伊玛目、买僧、哈提甫、穆德热斯并负责他们的任免。此外,还负有管理麻扎(坟陵)、清真寺和无主地,征收什一税和天课,受理各种诉状,根据教义作出裁决,让诽谤他人者发誓,惩治违犯教规者等职责。在民间的买卖、债务、分配遗产、房地产交易等活动中以及统治机关所购物品的单据,开具的证明都要加盖宗教法庭的印章,方为有效。与此同时,要根据单据内容中的价值收取盖印费。在政权机关还配有1名哈孜艾斯卡尔(军事裁判官),即负责调整处理军人事务的特殊法官。1名哈孜卡拉尼,即大法民。1名哈孜热依斯,即大主持。这三种人独立于执政者。